来源: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 时间:2020/9/3 11:23:49
在刑事案件中,会有很多的辨认笔录,比如对作案工具的辨认,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,对作案地点的辨认,这些辨认涉及到案件的定罪与量刑。但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:
1、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
2、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
3、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
4、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,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
5、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
6、违反有关规定、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
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的相关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,都是证据。证据包括:
1、物证;
2、书证;
3、证人证言;
4、被害人陈述;
5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;
6、鉴定意见;
7、勘验、检查、辨认、侦查实验等笔录;
8、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。
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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