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 时间:2020/9/10 17:31:53
近日,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入室盗窃案,判处被告人张某款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20年5月30日11时50分许,被告人张某款伙同张某健(情况不详,在逃),乘坐摩托车经过宜春市台洲村南边组路段时,见公路边一栋两层楼房离周围村民房子较远,两人遂生窃意。二人商量好由张某款进入该楼房盗窃,张某健负责在路边望风。随后,被告人张某款来到该楼房后门,推门进入,盗得手机二部。这时,张某健打电话告诉张某款有人来了。被告人张某款立即拿着盗得的手机从后门逃离,被回家的彭某夫妻抓获,张某健则骑车逃走。
经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被盗的二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863元。案发后,被盗手机已追缴并发还给彭某。
另查明,被告人张某款曾因犯盗窃罪,于2014年9月30日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张某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入户盗窃他人财物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鉴于被告人张某款能当庭自愿认罪,被盗财物也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,酌情可从轻处罚。但被告人张某款有前科,酌情从重处罚。根据被告人张某款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,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。